作者: 来源: 日期:2025-03-11 10:13:07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人民法庭面向群众、扎根基层,处在定分止争、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是基层中的基层、重点中的重点。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既是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途径,又是推动基层治理效能最大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
一、锚定实质解纷,筑牢化解基层矛盾的“桥头堡”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在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设置的派出机构,以人民法院名义依法行使审判权,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是其第一要务,除需要集中审理的案件外,在人民法庭辖区内发生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均应由当地人民法庭管辖处理,从而推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性化解。
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提升法庭纠纷化解质量、效率、效果是前提。从人员配置、案件流转入手,实现办案任务分配更加合理,在人民法庭范围内统一简化庭审、简化文书、简化流程,大力适用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强化案件流程节点管控,向每一个环节要效率,让办案质效全面达标、全面领先,快速高效地解决每一个涉诉纠纷。进一步明确“案结事了”目标,传承和发展好巡回审判的优良传统,对涉众型、群体性、多发性纠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实地调处矛盾,实现“裁判一案、化解一片”,把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作为最高价值追求。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司法所、村委会等其他基层解纷资源力量的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工作互动,完善“诉调对接”,推动形成多元解纷优先、综治合力协同、司法裁判保障的纠纷解决体系,达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实质解纷效果。
二、注重强基导向,当好推进基层自治的“排头兵”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已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基层民主实践,是国家治理在基层的反映和体现。“枫桥经验”作为基层治理的典范,有效证明了基层民众具有的民主参与、创新精神和自治能力,尊重和鼓励基层自治是推动“枫桥经验”不断创新的重要因素。
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推动基层自治能力和水平提升是基础。利用好基层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将法庭干警编入社区、村组网格,帮助排查存在的矛盾隐患,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为“三委会”决策提供法律建议,特别是注重法治思维在基层组织中的渗透,拉动基层组织社会管理水平提升,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针对广大农村“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特点,加强对基层制定村规民约的法律指导,注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尊重社情民意,引导群众塑造规范自律、理性平和、和谐有序的生活模式,促进“化讼止争”向“少诉无诉”转变,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积极落实普法责任,通过“田间普法”“送法下乡”等形式,集中推送与基层群众生活联系密切的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典型案例及法律知识,用小案件讲出大道理,掀起学法用法热潮,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基层蔚然成风。
三、坚持民生至上,架起联系基层群众的“连心桥”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司法为民”从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是无数法院人前赴后继、不懈追求的工作目标,更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人民法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广泛、最直接、最频繁,是司法为民的前沿阵地,必须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担负起维护一方平安、守护一方正义、促进一方发展的职责使命。
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将会变得毫无意义。为此,要坚持把“三个面向”“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作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借力信息化手段,推进人民法庭“一站式”建设,“一窗通办”立案、审判、诉调对接、卷宗调阅等诉讼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把人民法庭打造成便民服务到位的示范点。对非法庭驻地的辖区乡镇,以设立法官工作室、诉讼服务站、固定巡回审理点等形式为补益,大力推行巡回审判、车载法庭等方式,完善诉讼服务网络,着力提升农村当事人诉讼体验,让“家门口的诉讼”成为现实,减轻基层群众诉累。不断提升法庭干警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经常性进村入组开展走访调研,掌握辖区镇街、村组基本情况,了解风土人情,摸清民风民俗,善于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转化为群众听得懂、能理解的常识常情常理,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正确面对、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四、聚焦乡村振兴,夯实护航基层发展的“压舱石”
产业兴旺、生活富裕是基层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治既是关键的助推力量,又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人民法庭作为最基础的司法单位,立足乡村、服务基层,理应将自身的乡土优势、法治优势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融合。
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必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建立人民法庭“法律参考”和“咨询联络”机制,畅通人民法庭与镇街双向互动渠道,认真梳理辖区涉农纠纷案件类型和特点,分析研判、归纳总结影响乡村振兴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精准法律建议,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发送。开通人民法庭涉农服务“绿色通道”,坚持涉农案件立案、送达、调解、审理、执行“五优先”原则;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乡土特色产品交易案件;关注农村公共空间治理、重点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司法需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动家庭农场培育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梳理乡村产业发展需求,瞄准特色种养、农事体验、民宿经济、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以推动经营模式更新换代和服务水平提档升级为目标;量身定制“法治体检”,帮助查找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通过对“症”施策,助力乡村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护航乡村产业兴旺,让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
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一流的审判业绩、一流的法庭管理、一流的法官队伍、一流的司法形象”目标定位,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体系,强化专业力量建设,在“精”“细”“实”上多动脑筋、多出动作,促进人民法庭功能实质化,努力打造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质量法庭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